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教育系统(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各旗区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按照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备案。
第五条 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年度内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 教育系统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教育系统相关内容更新完善情况;
3.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 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 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 年度内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1.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信息的总数量、各类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 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网站、公报、公共查阅场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信息情况;
3.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信息的人数和全市教育系统门户网站中教育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三) 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教育信息的开展情况。
1.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2. 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教育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四) 受理关于教育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 因教育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 本地区或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 年度内教育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作出维持决定和判决的除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 年度内教育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一并纳入市对旗区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条 全市教育系统监察科负责督促检查各旗区、各科室教育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