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YPE html PUBLIC "-//W3C//DTD XHTML 1.0 Transitional//EN" "http://www.w3.org/TR/xhtml1/DTD/xhtml1-transitional.dtd">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鄂尔多斯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全市幼儿园(所)保教(育)费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9-07-08 16:00:00

各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所)的收费管理,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694号)精神,在对全市公办及民办各级各类幼儿园(所)培养成本抽样调查的基础上,经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全市公办、民办幼儿园(所)保教(育)费标准及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标准:
 1、全市公办、民办幼儿园(所)保教(育)费严格按照市教体局评定的等级类别实行分等级收费。各级各类幼儿园(所)调整后保教(育)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达不到三级或未评定等级的幼儿园(所),按三级幼儿园(所)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3、乡镇苏木中心幼儿园以及村、嘎查公办、民办幼儿园,凡已评定等级的可按分等级收费标准执行,也可报请旗区物价局、教育局降低收费标准执行。未评定等级的幼儿园(所),由旗区物价局按低于三级园收费标准、核定。
 4、寒暑假自愿留园(所)的幼儿,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加50%。
 5、减免收费政策: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幼儿班,其收费标准可下浮10%以内执行;对烈士、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及农牧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半收费。
 6、幼儿使用的被褥(含被罩、床单、枕头、枕巾)、餐具、饮水杯及毛巾,每月收取5元/人,幼儿离园(所)时归幼儿所有。转园(所)的幼儿应一次性交齐用具费用。
 7、幼儿保教(育)费按月核定,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当月未入园或入园不满七天的,费用按当月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入园七天(含七天)以上的按当月规定标准全额收取。
 8、幼儿伙食费标准(包括糕点、水果和防暑饮料等),由各幼儿园(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物价指数、幼儿营养测算及群众生活水平自行确定,并实行吃一餐记一餐的个别建帐制度,以支定收,按月公布帐目,当月节余部分应转下月列支,保证收取的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饮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幼儿伙食费。
 9、各幼儿园不得组织推销书刊和学(玩)具,所需早期教育教材,应按照自治区和市教体局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本着幼儿家长自愿订购的原则,订购国家正式出版部门出版的教材。
 10、除特级幼儿园外,其他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加收费用。特级幼儿园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需经市教体局批准,市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举办。幼儿园统一代办代收的其他费用,由市物价局、教体局另行核定后执行。除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幼儿园(所)保教(育)费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登记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公示牌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所)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民办幼儿园(所)待市教体局每学期一次的“以质分类、按级收费”工作结束后,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各幼儿园(所)依据市教体局批准的等级评定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后方可收费。
 四、各旗区物价、教体、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鄂价发〔2004〕52号文联合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所)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当地公办、民办各级各类幼儿园(所)收费管理,对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附:幼儿园(所)保教(育)费标准调整表
 
 


 
鄂尔多斯市物价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